DB1301∕T514-2024 水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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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77 |
页数: |
16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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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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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CCS,N 56,1301,石家庄市地方标准,DB 1301/T 514—2024,水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2024 - 06 - 28发布,2024 - 07 - 27实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1301/T 514—2024,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碳计量器具配备 2,5 碳计量管理 3,附录A(规范性)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与准确度等级要求 6,参考文献 9,表1 主要次级碳排放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3,表2 主要碳排放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3,表A.1 电力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6,表A.2 固体燃料、固(液)态原料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6,表A.3 成品油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7,表A.4 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7,表A.5 热水、蒸汽、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7,表A.6 排放点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7,表A.7 化验室及其他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8,DB 1301/T 514—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蓝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泰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丽新、李亚楠、李毅佳、金艳军、韩韶辉、李国素、刘若瑜,DB 1301/T 514—2024,1,水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范围、原则、准确度等级、配备率及碳计量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6422 用能设备能量测试导则,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27974 建材用粉煤灰及煤矸石化学分析方法,GB/T 32151.8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JC/T 1088 粒化电炉磷渣化学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 171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碳排放单位 carbon emission units,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具有独立结算能力的碳排放单位,注: 本文件特指水泥生产企业。 次级碳排放单位 secondary carbon emission units,碳排放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 主要碳排放设备 major carbon emission equipment,与碳排放相关的主要用能设备、含碳原辅料材消耗设备和含碳烟气排放设备。 载能工质 energy-carrying working fluid,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耗能的工作物质,注: 如压缩空气、水等,DB 1301/T 514—2024,2,[来源:JJF 1356—2012,3.7,有修改],碳计量器具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s,测量对象为碳排放相关的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含碳原辅料和含碳烟气的计量器具,4 碳计量器具配备,碳计量的种类及范围,4.1.1 碳计量的种类,4.1.1.1 能源类: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天然气、煤气、煤炭、重油、渣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电力、蒸汽、热水、替代燃料等),4.1.1.2 物料类:含碳原辅料材(石灰石和工业废渣等),4.1.1.3 含碳烟气类:二氧化碳(CO.)等温室气体,4.1.2 碳计量的范围,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标准具体要求。具体范围如下:,a) 输入碳排放单位、次级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设备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原辅料;,b) 输出碳排放单位、次级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设备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c) 碳排放单位、次级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设备使用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原辅料;,d) 碳排放单位、次级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设备自产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e) 碳排放单位、次级碳排放单位、碳排放设备回收利用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4.2.1 碳计量器具配备应充分考虑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指导作用,满足生产工艺等相关标准具体要求,4.2.2 应满足碳排放控制的分类、分级、分项统计与核算要求,4.2.3 碳计量器具的性能应适应被测量介质及使用环境的要求,4.2.4 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和温室气体测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碳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4.3.1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4.3.1.1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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